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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析企业支出 用足税法优惠

时间:2008-03-06 作者:强建新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

摘  要:
  今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这对印刷企业来说格外引人关注,它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等 ...

  今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这对印刷企业来说格外引人关注,它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等标准,为内、外资企业搭建了一个新的平等竞技平台。

  目前,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已开始执行,相关实施细则不久将出台,印刷企业如何贯彻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充分享受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政策,印刷企业财务专家谈几点认知。

  看点一:工资薪金支出

  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专家解读】

  我们知道,旧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内资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必须在规定的计税工资即每人1600元/月范围内才能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必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基数,不得扣除。对于外资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则在税前全额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工资薪金的所得税前扣除标准,但前提必须是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对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则不允许全额扣除,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比如,一名普通员工年工资薪金为4万元,总经理年工资薪金支出为20万元,这种情况属于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如果同一岗位普通员工,若一位员工年工资薪金支出为4万元,另一位员工为10万元,如果没有正当理由的话,则属于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相应调整。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的支出规定,使内资企业税负减轻,对外资企业影响不大。

  看点二:招待费支出

  新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专家解读】

  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招待费支出,按销售(营业)收入不超过1500万元部分以5%。计扣,超过1500万元部分以3%。计扣,招待费支出超过计扣标准的再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相比而言,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招待费支出作了更为严格的限制性扣除,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税负。

  印刷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都需要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可避免要与供应商、客户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有效沟通,疏理好各种关系,肯定会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把握好有支出就要求得回报的原则,严格控制不必要的招待费支出,将招待费支出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同时也减轻企业不必要的税负。

  看点三:公益性捐赠支出

  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专家解读】

  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部分,准予扣除。新税法提高了扣除比例,并且计算基数由年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年度利润总额,相比而言,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减轻了企业的税负。

  企业生产经营的目的是为了生存与发展,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并通过缴纳税金形式为国家创造财政收益。企业也应在自身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直接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对广大贫苦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学校等进行捐赠,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为创造和谐社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看点四: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新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专家解读】

  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年扣除标准提高了1%,减轻了企业的税负。

  从税法的角度分析,提高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扣除标准,就是引导企业要重视职工的教育投入,不会因此加重企业的税负。

  自从我国加入WTO后,企业之间的竞争不仅仅是国内企业之间的竞争,同时国内企业也与国外企业相互竞争。企业之间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企业重视人才,也就是重视企业的发展和未来,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重视人才,除了引进人才外,还要对现有人才进行不断培训和提高。

  看点五:安置残疾人工资的加计扣除

  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专家解读】

  旧税法规定,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可在税前扣除。国家要求企业按职工总人数的1.5%安置残疾人,未达到安置标准人数的,企业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安置费用。新税法增加此条规定,从税法角度国家鼓励企业多安置残疾人员,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将减轻所得税负。

  我国有6000多万残疾人员,因为身体残疾,给他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和困难,绝大部分人员生活相当贫困。帮助这些残疾人,不仅仅是残疾人家庭和政府的责任,也是企业的责任,企业应给他们多创造就业机会,增加个人收入,使他们充满生活信心。

  在印刷企业,有许多工序适合残疾人的工种,比如包护封、烫封面、手工折页、半成品和成品检验等等,企业可针对手残员工和脚残员工来选择适合他们的工种,对这些工种,他们完全有能力胜任。同一工种在相同工作效率的情况下,首先安置残疾人员将有助于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

  看点六: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专家解读】

  旧税法对企业技术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规定:当年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相比而言,新税法没有技术开发费用增长比例限制,可操作性更强,优惠幅度更大。这一税法实施条例意味着国家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加大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投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为企业带来高附加值产品的同时,也将充分享受所得税政策优惠,也就是说,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企业将会减轻所得税负。

  印刷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有许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值得我们去研究、去探索开发,尤其是书刊装订工序,开发新产品大有文章可做。比如,书边的装饰、真皮书刊封面的加工、皮革书刊封面的加工、金属装饰书刊封面的加工等等,这些新产品的加工,均会涉及新的技术,要求用新工艺去完成。

  看点七:税额抵免

  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专家解读】

  印刷企业虽然不属于高污染企业,但也存在少量污水、废油墨擦洗布等污染现象,所以印刷企业应采取措施,保护企业环境和整个生态环境;印刷企业耗用的能源主要是水资源和电力资源,企业可以考虑用循环水来节约水资源,投资节电设备来降低电能消耗;在生产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员工人身伤害事故,在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规范机器操作的同时,企业可以考虑从安全方面改进现有设备,或者投资操作安全的设备。

   新税法本条例的规定,反映国家在营造以人为本、创造和谐社会方面,从税法的角度鼓励企业对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进行投资,并充分享受税额抵免的税收优惠政策。

  【专家解读】

  截至目前,各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实施细则尚未出台,我们应关注并重视这些政策的出台。

  总之,新企业所得税法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科学进步,鼓励环境保护与节能节水,支持安全生产,有效地发挥税收优惠等方面起到了政策导向性作用;在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构建和谐社会,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中也得到了全面反映,作为企业,应深刻领会其实质,在贯彻新税法的同时,也充分享受新税法带来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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