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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企业用工成本增加归咎于《劳动合同法》是不公的

时间:2008-03-12 作者:王娇萍 来源:工人日报

摘  要:
  《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者权利,并没有超越《劳动法》的范畴。在《劳动法》已实施10多年的今天,将企业用工成本增加完全归咎于《劳动合同法》是不公正的,也不符合事实   3月8日,全国政协委员、全总 ...

   《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者权利,并没有超越《劳动法》的范畴。在《劳动法》已实施10多年的今天,将企业用工成本增加完全归咎于《劳动合同法》是不公正的,也不符合事实

  3月8日,全国政协委员、全总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鸣起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大会上作了题为《认真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实现广大劳动者体面劳动》的主题发言,指出,当前存在的种种误读误解,影响了《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为这部法律的实施创造良好条件,让劳动者更多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实现体面劳动。

  “还《劳动合同法》以本来面目至关重要。”委员们表示,一些人就《劳动合同法》发表观点时,往往将《劳动合同法》说成《劳动法》或新《劳动法》,“连法律的名称都分不清楚,对法律条款及其背后的立法宗旨又能理解多少呢?”

  对于舆论比较关注的《劳动合同法》会否增加企业用工成本并由此影响企业生存发展的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表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十分慎重,在相当程度上考虑了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和企业需求,不应该贸然地加以指责。这种说法有夸大之嫌,并且低估了中国企业的承受度。

  于宁委员认为,即便实施《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范了用工,其增加的成本也十分有限,我国劳动力成本低的优势依然没有改变。以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例,大陆的劳动力成本仅为我国台湾地区的八分之一到九分之一。

  据有关方面测算,《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比较规范的用人单位的成本一次性增长的幅度大致在5%~10%左右,这种增长幅度,仅相当于部分企业的年工资增长幅度,并不会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重大影响。

  来自一家大型国有企业的全国政协委员王玉英说,实施《劳动合同法》后,企业主要增加的就是给职工上社会保险的费用,只要企业经营正常,这个支出完全能够承受。“更何况,给职工上社会保险本来就是企业的法定责任。”

  为员工补上社会保险后每月多支出20多万元,但员工积极性提高了,企业利润增速高了。委员细数《劳动合同法》实施与企业利润的关系后表示——

  夸大劳动力成本的说法不符合事实

  担心劳动力成本大幅增加,是一些企业主对《劳动合同法》存在抵触心理的主要原因。事实到底怎样?

  全国政协委员、山西建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郝建秀就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企业每月多支出20多万元,但总体利润增速不减。

  建峰集团旗下拥有8个子公司,企业固定员工1100多名。“《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公司只给部分管理人员和连续在企业工作超过5年以上的员工买了相关的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公司和每个员工都签订了劳动合同。为此,企业每月比之前要多支出20多万元。”郝建秀说。

  “从目前的状况来看,企业的收入在过去的基础上,又增长了5%,这个速度比过去更快。以我们的一个酒店为例,最近,日营业额由35万元上升为48万元。企业效益增长得很快。”

  对于这种情况,郝建秀委员认为,“主要是因为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了,他们现在真的是把企业当成了家。”他举例说,以前,酒店里员工总是有流动的思想,跳槽率非常高,达到10%左右,但是今年到目前为止,还没出现跳槽的现象。

  《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一些企业认为这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并因此有抵触情绪。有些地方甚至发生了为规避《劳动合同法》而违规裁员的事件。郝建秀委员认为:“这是他们没有远见,没有看清楚人才对一个企业未来发展的长远影响。”“其实,给职工上保险、依法及时足额地发放工资,本来就是企业依法经营的基本要求,如果说因此多增加了一些支出,也是原本就应该的。”

  “哪个企业不希望留住人才?靠什么留住人才呢?得靠效益、靠政策。”郝建秀据此认为,《劳动合同法》明确了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员工因此有了工作的积极性,这对企业的发展来说是一笔长远的财富。

  对守法企业来说,《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增加用工成本;对违法用工的企业来说,《劳动合同法》确实增加了它们的用工成本,但那是违法成本——

  增加用工成本的说法根本立不住

  “当然,违法成本也是成本。特别是当劳动违法成为普遍现象并被当作心安理得的事情之时,提高违法成本也就等于普遍提高了企业的成本……”今天下午,全国政协委员李滨生的发言,深深地触动了工会界委员们的心。

  针对担心《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会大幅增加用工成本的误读误解,李滨生委员以一系列的翔实数据和材料,充分地说明了这一观点:对于守法企业来说,《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增加用工成本;而对于违法用工的企业来说,《劳动合同法》确实增加了它们的用工成本,但那是企业本就应该支付的成本。

  “《劳动合同法》并没有直接增加企业的成本。”在李滨生委员看来,2004年以来农民工工资的上涨,主要原因是劳动力市场的供求所致,与《劳动合同法》没有关系。

  认真研读《劳动合同法》可以发现,作为我国劳动法体系的一部专门法律,《劳动合同法》主要规范的是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等程序方面的内容,同时比较详细地规定了违反国家劳动标准,如最低工时制、社会保险等所应负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直接增加的可以计算的成本,一是在一定条件下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二是在职工工资达不到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不受12个月工资的封顶限制。”

  李滨生委员认为,一定要说《劳动合同法》加重了企业的成本,那也是加大了企业的违法成本。他算了这样两笔账:

  一是《劳动合同法》使过去企业普遍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难以为继,这部分成本大约是工资的20%多,由于总体上我国企业的人工成本在总成本的10%以下,因此社会保险费约占总成本的2%~3%。

  二是使企业感到强迫职工超时加班困难起来。中华全国总工会2007年开展的全国第六次职工调查数据显示,企业65%以上的职工工作时间超过“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规定,而且少付或干脆不付加班费的现象十分普遍。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得这些做法难以行得通了,至少是遇到了挑战和风险。”李滨生委员表示,只要客观公正地算算账,所谓《劳动合同法》大大增加用工成本的误读误解不攻自破。

  数字印证:劳动标准不是高了而是太低

  劳动标准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劳动力成本的高低。从一系列反映我国工人现实状况的数据中可以看到:劳动标准不是高了,而是太低!

  工时:虽然我国的最高工时制规定了较高的标准,但实际上根本没有达到。

  中华全国总工会2007年开展的全国第六次职工调查数据显示,近65%以上的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私营企业职工人均周工作时间达到53小时以上。

  加班费用:我们规定了较高的加班费标准,但实际执行情况难以乐观。

  全国第六次职工调查数据显示,近60%的劳动者完全得不到或部分得不到加班工资。

  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巨大,却得不到应有重视。

  据卫生部2005年公布的数据,我国大约有2亿城乡劳动者受到职业危害,有毒有害企业超过1600万家。

  职业稳定权:劳动合同短期化,让职工难解后顾之忧。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的《全国人大劳动法实施情况报告》:劳动者工作极不稳定,60%以上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一年或一年以下;中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

  工资待遇:收入低、增长慢的现象普遍,职工难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

  全国第六次职工调查数据显示,72.4%的普通工人月工资低于全国平均工资,其中10.2%的普通工人月工资低于500元,24.5%低于700元。

  国际比较:与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称。

  根据瑞士国际管理发展学院编著的《IMP世界竞争力年鉴2002》资料,2001年各国每个制造业工人每小时全部报酬(美元)最高的是德国,为22.2美元;其次是美国,为19.86美元;第三是日本,为19.51美元……我国排在倒数第三位,为0.53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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