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印刷资讯首页 >> 行业新闻 >>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4月15日起施行 主编:徐姗姗(010-62148750)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4月15日起施行
作者:卓宏勇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浏览量:  2008-03-19  字号:【】【】【
 

  3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以署长令的形式正式公布《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和《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并将于4月15日起施行。这是自2005年12月1日《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施行以来,新闻出版总署首次颁发新闻出版管理方面的规定,规定将进一步完善出版管理体系。

  此次颁布的《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共9章63条,相比1997年颁布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更加科学和符合实际,也加强了服务性。例如,对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更加详细,特别是注册资本金、工作场所面积都有明确要求:“有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工作场所,其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此外,关于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的事项,比起旧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更加宏观,事项也少了很多,旧的规定对于“改变名称、业务范围、经济性质、主办单位、主管部门,合并或者分立,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媒体形态的”都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而新《规定》只要求对“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是根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出版管理条例》制定,共5章31条。它明确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音像制品制作的条件和程序等,对制作单位设立、制作经营活动管理、法律责任等做出详细规定。例如,申请设立音像制作单位应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固定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等。申请设立音像制作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他们要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全文分别见04、05版



文章关键字:法规   条例   出版   电子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0

顶一下

0

踩一下
责任编辑:zyy_xyn0308

必胜印刷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必胜印刷网”,“来源:必胜网”,“来源:本站原创”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必胜印刷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必胜印刷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必胜印刷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发表评论 加入收藏 告诉好友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最新专题
2008德鲁巴专题
‖最新更新期刊
包装印刷在线 广东印刷 香港印刷
‖必胜书库
‖论坛热贴
‖相关新闻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