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阅读:8月1日,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方惠科防伪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社网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恒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四家防伪企业,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起诉称,从2005年4月开始,国家质检总局不断推广一家名为“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国检)的企业经营的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下称电子监管网)业务,要求生产企业在所生产产品的包装上加印监管码。此后更改“推广”为强制推行。
四家防伪企业认为,国家质检总局用行政命令的形式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网,实际上确立了电子监管网的经营者——中信国检的垄断地位。
据此,四家企业认为,国家质检总局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中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的相关条款,涉嫌行政垄断。
8月1日,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方惠科防伪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社网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恒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四家防伪企业,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起诉称,从2005年4月开始,国家质检总局不断推广一家名为“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国检)的企业经营的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下称电子监管网)业务,要求生产企业在所生产产品的包装上加印监管码。此后更改“推广”为强制推行。
四家防伪企业认为,国家质检总局用行政命令的形式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网,实际上确立了电子监管网的经营者——中信国检的垄断地位。
据此,四家企业认为,国家质检总局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中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的相关条款,涉嫌行政垄断。他们请求法院判定国家质检总局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网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国家质检总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消除其行为给企业造成的影响。
8月11日,上海中商网络有限公司、江苏南大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两家防伪企业,以同样的理由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
上述两起诉讼案的代理律师周泽称,目前又有多家企业与其取得联系,希望参与对国家质检总局的诉讼。
截至《财经》发稿,北京市一中院尚未对上述两起案件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电子监管”遭抵制
“电子监管网”的概念,最先出现在国家质检总局三年前下发的一份文件中。
2005年4月4日,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关于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广应用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办函[2005]183号)(下称《通知》)。文中称,“本着质检部门积极推动,企业、消费者积极参与的原则,建立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
对于电子监管技术,《通知》中表述为:“它充分利用现代高新技术、电信网络信息技术等手段,由监管网指挥中心赋予生产企业每件产品惟一的电子监管码,并在每一件产品上表示出来。”
据了解,每个电子监管码由一组条码和一组16位数字编码组成,相当于给每个产品都赋予一个“ID”。
根据电子监管网的系统设计,产品包装使用了电子监管码后,批发商、零售商和消费者利用电话、手机、短信、互联网等方式,可对监管码进行查询,以实现每件产品的动态跟踪,验证真伪。
《通知》要求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好企业的入网推广工作,具体时间从2005年5月开始。同时,《通知》将先期入网者的范围,圈定为“已获中国名牌、免检、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2007年11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又发布一份通知,进而提出了硬性要求: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做出决定,对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管理的重点产品实施电子监管。“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电子监管码后,方可出厂销售”。
随这份通知一同公布的,还有一份《首批入网产品目录》,包括食品、家用电器、人造板、电线电缆、农资、燃气用具、劳动防护用品、电热毯、化妆品在内的九大类共计69种产品。
20天后,国家质检总局又出台《关于做好重点产品质量电子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质检质[2007]624号)。这份文件提出明确的时间表,要求在2008年6月底以前,《首批入网产品目录》中的九类69种产品必须100%实现赋码上市。这个时点以后,入网范围还将进一步扩大,逐步实现重点产品全面覆盖。
以上行为遭到了相关企业的强烈抵制,尤以食品和防伪两个行业为甚。
根据《首批入网产品目录》,69种产品中有45种是食品。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副秘书长马勇表示,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将有10.5万家获得QS认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企业,必须加入电子监管网。这将给企业带来沉重负担。
今年4月,食品工业协会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了《关于食品企业对实施电子监管码有关意见的函》,称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必须首批加入电子监管网的是那些产品质量过硬的大中型企业,而对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30多万家未取得QS认证的企业和其他非法生产的小作坊,国家质检总局未强制要求其入网。
“这让企业们无法理解。”食品工业协会副秘书长马勇说。
函件还表示,电子监管码根本未涉及食品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并不能起到食品安全监管的作用;其记录和提供的企业名称、商标、保质期等产品质量信息,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的信息雷同,这些信息在目前的食品包装上皆有体现,再贴上电子监管码,属于一种信息重复,实无必要。
文章关键字:电子监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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