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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电子监管涉嫌行政垄断 遭企业抵制

时间:2008-08-28 来源:财经

摘  要:
  8月1日,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方惠科防伪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社网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恒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四家防伪企业,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起诉称,从2005年4月开始,国家质检总局不断推广 ...

  核心阅读:8月1日,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方惠科防伪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社网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恒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四家防伪企业,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起诉称,从2005年4月开始,国家质检总局不断推广一家名为“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国检)的企业经营的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下称电子监管网)业务,要求生产企业在所生产产品的包装上加印监管码。此后更改“推广”为强制推行。
  四家防伪企业认为,国家质检总局用行政命令的形式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网,实际上确立了电子监管网的经营者——中信国检的垄断地位。
  据此,四家企业认为,国家质检总局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中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的相关条款,涉嫌行政垄断。

  8月1日,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方惠科防伪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社网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恒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四家防伪企业,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起诉称,从2005年4月开始,国家质检总局不断推广一家名为“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国检)的企业经营的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下称电子监管网)业务,要求生产企业在所生产产品的包装上加印监管码。此后更改“推广”为强制推行。

  四家防伪企业认为,国家质检总局用行政命令的形式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网,实际上确立了电子监管网的经营者——中信国检的垄断地位。

  据此,四家企业认为,国家质检总局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中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的相关条款,涉嫌行政垄断。他们请求法院判定国家质检总局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网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国家质检总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消除其行为给企业造成的影响。

  8月11日,上海中商网络有限公司、江苏南大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两家防伪企业,以同样的理由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

  上述两起诉讼案的代理律师周泽称,目前又有多家企业与其取得联系,希望参与对国家质检总局的诉讼。

  截至《财经》发稿,北京市一中院尚未对上述两起案件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电子监管”遭抵制

  “电子监管网”的概念,最先出现在国家质检总局三年前下发的一份文件中。

  2005年4月4日,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关于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广应用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办函[2005]183号)(下称《通知》)。文中称,“本着质检部门积极推动,企业、消费者积极参与的原则,建立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

  对于电子监管技术,《通知》中表述为:“它充分利用现代高新技术、电信网络信息技术等手段,由监管网指挥中心赋予生产企业每件产品惟一的电子监管码,并在每一件产品上表示出来。”

  据了解,每个电子监管码由一组条码和一组16位数字编码组成,相当于给每个产品都赋予一个“ID”。

  根据电子监管网的系统设计,产品包装使用了电子监管码后,批发商、零售商和消费者利用电话、手机、短信、互联网等方式,可对监管码进行查询,以实现每件产品的动态跟踪,验证真伪。

  《通知》要求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好企业的入网推广工作,具体时间从2005年5月开始。同时,《通知》将先期入网者的范围,圈定为“已获中国名牌、免检、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2007年11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又发布一份通知,进而提出了硬性要求: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做出决定,对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管理的重点产品实施电子监管。“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电子监管码后,方可出厂销售”。

  随这份通知一同公布的,还有一份《首批入网产品目录》,包括食品、家用电器、人造板、电线电缆、农资、燃气用具、劳动防护用品、电热毯、化妆品在内的九大类共计69种产品。

  20天后,国家质检总局又出台《关于做好重点产品质量电子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质检质[2007]624号)。这份文件提出明确的时间表,要求在2008年6月底以前,《首批入网产品目录》中的九类69种产品必须100%实现赋码上市。这个时点以后,入网范围还将进一步扩大,逐步实现重点产品全面覆盖。

  以上行为遭到了相关企业的强烈抵制,尤以食品和防伪两个行业为甚。

  根据《首批入网产品目录》,69种产品中有45种是食品。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副秘书长马勇表示,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将有10.5万家获得QS认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企业,必须加入电子监管网。这将给企业带来沉重负担。

  今年4月,食品工业协会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了《关于食品企业对实施电子监管码有关意见的函》,称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必须首批加入电子监管网的是那些产品质量过硬的大中型企业,而对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30多万家未取得QS认证的企业和其他非法生产的小作坊,国家质检总局未强制要求其入网。

  “这让企业们无法理解。”食品工业协会副秘书长马勇说。

  函件还表示,电子监管码根本未涉及食品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并不能起到食品安全监管的作用;其记录和提供的企业名称、商标、保质期等产品质量信息,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的信息雷同,这些信息在目前的食品包装上皆有体现,再贴上电子监管码,属于一种信息重复,实无必要。[next]

  行政权力混身商业利益

  除了对电子监管网实际效果和可行性提出种种质疑,相关企业还认为,国家质检总局强力推行电子监管网的背后,可能掺杂商业利益。

  《财经》记者采访获知,电子监管网的经营者为中信国检,而国家质检总局下属的信息中心正是中信国检的出资人之一。

  根据公开资料,中信国检成立于2005年1月,由中信21世纪电讯与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华信邮电合资成立。其中,中信21世纪电讯是在香港上市的中信21世纪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华信邮电则由中国电信全资拥有。

  根据合资协议,中信21世纪电讯拥有中信国检50%的股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拥有30%的股份,其余的20%股份由华信邮电拥有。

  据《财经》记者了解,中信国检的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人民币,其中3000万元由中信21世纪电讯现金出资,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出资1800万元,另外1200万元注册资本由华信邮电出资。

  但根据协议,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只是名义上的出资人,其应付出的1800万元注册资本将由中信21世纪代为垫付,并且不收取利息。此后,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从中信国检所获得的一部分收益将用于偿还垫付款。

  中信21世纪在宣布合资成立中信国检的公告中明确表示,其宁愿以垫付注册资本的方式,使得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得以成为中信国检的股东之一,正是看中了该信息中心拥有中国制成品数据库。“鉴于其行业政策之顾问角色,故董事相信营运合资公司乃绝对需要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之参与”。

  公告还特别强调,“由于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对运作合资公司甚为重要,故倘缺乏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之参与,董事相信本公司不会订立合资协议”。

  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已成立“产品质量电子监管推进领导小组”,由副局长蒲长城任组长,中信国检董事长陈晓颖为领导小组成员之一。此外,这个领导小组还下设“产品质量电子监管推进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宋明昌担任,陈晓颖为副主任之一。

  国家质检总局的这种安排,让一些企业负责人质疑:“陈晓颖是一家私人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如何能在政府部门设立的领导小组中担任职务?”

  此外,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4月编订的《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产品入网工作细则》,每个加入电子监管网的企业,每年需要付出600元的数字证书维护费。这笔钱必须通过公对公转账的方式,汇入中信国检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开立的账户,发票由中信国检开具。

  这同样让相关企业感到不解:这笔费用究竟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还是服务性收费?如果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为何由中信国检收取?如果是服务性收费,国家质检总局岂能如此“强买强卖”?

  2005年至2007年期间,电子监管网推进速度迟缓,中信国检的业绩平平。但在国家质检总局于2007年底做出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网的决定后,中信国检的业务突飞猛进。仅在2008年1月至6月的半年间,就有30459家企业加入电子监管网,已使用电子监管码的企业达6347家,两项指标均超过了之前三年的总和。进入7月后,入网企业数量仍然保持迅猛势头,当月又有7000余家企业入网。截至8月14日,共有68531家企业入网。

  根据中信21世纪发布的最新业绩公告,截至2008年3月31日,中信国检的年度营业额为627.9万港元,较之前一年度的91.1万港元的业绩,增幅高达589.2%。公告承认,正是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强制企业加入电子监管网措施,给中信国检带来了“正面影响”,其增加的营业额主要来自企业的入网费用。中信21世纪在公告中透露,中信国检已从最初的主要向消费者收取查询费用的盈利模式,调整为以向企业收取入网费为主。

  面对质疑,国家质检总局采取了种种措施,试图平息争议。

  2008年4月17日,国家质检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其下属信息中心所拥有的中信国检30%的股份将转让给中信集团。但根据《财经》记者获得的工商注册信息,目前,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仍为中信国检的股东。中信21世纪新近发布的公告,也并未披露关于中信国检股权转让的任何信息。对此,国家质检总局人士表示,由于涉及上市公司,此项股权转让需要一个过程。

  至于国家质检总局在此次股权转让是否获利,及其在参股中信国检数年间的收益情况,目前尚不得而知。就这些问题,《财经》记者分别向国家质检总局和中信国检公司发去采访函,截至《财经》发稿,一直未获得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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