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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009印刷业利好政策盘点

时间:2009-02-18 来源:新华印刷网

摘  要:
  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为25%   发布单位: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核心内容:新税法为印刷企业带来多项利好,最主要是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内外资 ...
  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为25%

  发布单位: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核心内容:新税法为印刷企业带来多项利好,最主要是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内外资印刷企业将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政策详情:《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就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重点内容进行了解读。业内人士分析,新税法将会为印刷业带来七大利好: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统一并提高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税,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税,环保节约型印刷企业可减免税,技术创新将获多项优惠。

  进口印刷设备可申请贴息

  发布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

  核心内容:印刷企业在2007年进口指定技术参数范围内的三种胶印机和一种模切机,可通过申请获得最高达进口额6%~7%的贴息资金。

  政策详情:2008年1月27日,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2007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规定在2007年度进口的部分设备可申请贴息资金,经新闻出版总署的积极协调下,共有3种胶印机可申请贴息,分别为报纸用卷筒纸胶印机(84431100)、商用卷筒纸胶印机(84431100)、单张纸胶印机(84431200和84431310)。此外,在包装印刷行业应用广泛的模切机(844l8090)也可申请。进口贴息的标准是: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财政部和商务部在年度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贴息金额。

  部分印刷类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

  发布单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核心内容:自2008年11月1日起,部分出版物和纸制文具的出口退税率将分别提至13%和11%。

  政策详情:2008年10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适当调高部分劳动密集型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部分出版物和纸制文具的出口退税率将分别提至13%和11%。一是纸制文具,在海关商品编码第48章,商品代码4820100000—4821900000,多为纸制文具,此前的出口退税率为5%、7%不等,现在提高到11%。二是出版物,在海关商品编码第49章,商品代码49011000—49040000、49059100、49059900,多为出版物,此前的出口退税率为11%和13%不等,现在提高到13%。

  印刷业纳入环保部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核心内容:环保部门将对“双超”企业和“双有”(有毒有害)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印刷业产生的感光材料废物是“双有”物质。

  政策详情:2008年7月,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依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监督“双超”企业和“双有”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双有”企业是指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根据《通知》附件公布的《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二批)》,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包括源于印刷等行业的“感光材料废物”。

  印企购买设备可抵扣增值税

  发布单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核心内容:自2009年1月1日起,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接转下期继续抵扣,印刷行业也将受益。

  政策详情:2008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2009年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增值税转型方案。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作为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配套措施,曾惠及印刷企业的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政策将相应取消。

  港澳投资内地包装印企门槛降低

  发布单位:商务部

  核心内容:2009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在内地设立包装装潢印刷企业,最低注册资本将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政策详情:2008年7月29日和30日.商务部分别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这两个协议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两个协议的附件规定,内地对港澳印刷和出版服务的具体承诺是:对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分析:港澳投资内地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的注册资本在此前是1000万元,而2009年起将享:“国民待遇”,与内地企业一样为150万元。这意味着港澳投资内地印刷业的门槛进一步降低,将有利于内地印刷业吸收港澳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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