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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产品包装看保护消费者权益法

时间:2011-03-15 来源:互联网

摘  要: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关系到每一位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同人们的生活、工作和学习密切相关,对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良性竞争以及本国经济的良性循环有着重大的意义,因此现代各国都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置于重要的地位。

关键词: 3.15,包装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关系到每一位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同人们的生活、工作和学习密切相关,对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良性竞争以及本国经济的良性循环有着重大的意义,因此现代各国都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置于重要的地位。加入 WTO 后,我国企业与世界全面接轨,国外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对国内产业提出重大挑战,因此需要对消费者权益及其保护予以进一步的认识和研究。本文试以产品包装为视角,对我国消费者产品包装合法权益的保护进行初步探讨。

  一、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

  消费者几乎是每人每天都要扮演的社会角色,指为满足个人或家庭需要或消费而取得或使用贷款、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个人。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在世界范围广泛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益成为世界性引人注目的话题,而消费者权益在多大程度上能为国家的法制所保障则成为现代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

  通过规定权利来保护利益是立法的一般规律,所谓消费者权利是指国家法律规定或确认的公民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各国法律规定和确认的消费者权利的内容并不完全相同,但基本内容和精神大致是一致的。美国总统肯尼迪 1962 年 3月 15 习向国会提交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总统特别咨文》中,最早明确提出,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四项权利有: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表达意见权。1969 年,尼克松总统又补充了第五项权利,即求偿权。此后,世界各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上都是以这五项权利作为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我国于 1993 年 10 月 31 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即①安全权;②知悉权;③自主选择权;④公平交易权;⑤依法求偿权;⑥依法结社权;⑦求教获知权;⑧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⑨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二、产品包装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根据 1994 年 12 月欧盟理事会通过的《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令》,产品包装是指“一切用来盛装、保护、掌握、运送及展现物品的消耗性资源”,包括糖果盒产品包装、塑料袋产品包装、直接与商品系在一起的标签等。良好的产品包装是一个国家经济、科技、文化艺术水平的标志。只有经过适当产品包装的商品,才能在商品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后正常运输、储存和使用。作为生产过程中的最后一道重要工序,产品包装在提供合格产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也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对消费者安全权和知悉权的保护方面。

  1.安全权

  1993 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对消费者安全权的内涵作了具体阐述,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据此,消费者安全权按侧重点不同可分为安全保障权和安全要求权。就消费者而言,只有在生命健康和财产不受到危害的情况下,才能顺利进行消费活动,才能进一步实现他所享有的其他硬利,所以安全权是消费者首要的和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消费者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1985 年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也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列为首要条款。

  产品包装直接接触产品,作为产品包装一部分被购买使用,《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按合同要求,将货物适当地装箱、产品包装、加标签是货物适销品质的要求之一”。因此,产品包装的安全是保障消费者安全权的第一道屏障。目前广泛流行的“绿色包装”就是保障消费者安全权的具体体现。在发展绿色包装方面,欧盟各国走在世界的前列,主要通过产品包装、标签的立法实现。又如,美国海关要查验货物是否贴有海关要求的特殊标志或标签;日本《食品卫生法》要求氯乙烯树脂的容器和产品包装必须进行特定的实验过程以测定镉和铅;《药品法》、《化妆品法》要求药品、化妆品的产品包装物禁止使用干草和秸秆;药品、化妆品有许可证和标签的规定。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针对消费者的九大权利规定了经营者的九大义务,其中包括“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方法。”并对产品包装材料的安全要求做了具体规定。《清洁生产法》第 20 条规定:“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产品包装,减少产品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17 条规定:“产品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产品包装物;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可以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和容器等回收利用。”上述立法是对经营者在产品包装方面的强制性要求,包括安全信息告知义务和安全包装义务,有效保障我国消费者的安全权。

  2.知悉权

  知悉权是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8 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实际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情况必须是真实的;二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情况。从经营者的角度,消费者知情权是经营者负有的强制性披露义务。这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少消费者的交易风险与损失,扼制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实现生产和消费的有效连接,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产品包装是产品最直接的外显途径,消费者了解产品质量、用途、规格等方面的信息绝大多数都是经由产品包装获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我国《产品质量法》第 27 条也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应当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并用中文将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相应予以标明”。2005 年新出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针对食品行业的突出问题,还对产品包装作出特别规定:“产品包装标签上必须注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和沥干物含量、质量等级、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产品标准号、食用方法、能量和营养素、最后食用日期等”;“标签必须显示在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最容易观察到的位置,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所有内容不得出现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符号等。”因此,经营者必须在包装上保障产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适当性,这是对消费者做出真实、明智消费选择的有力保证。

  三、结论

  在当前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许多国家都把改进产品包装作为加强对外竞销的手段,产品包装产业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过程的“朝阳产业”之一。经过 20 多年来的发展,我国产品包装工业也已成为国民经济新的重要增长点,在满足消费需求、扩大出口方面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仍有一些企业以假冒包装、名优标志做掩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故意使用“洋商标”混淆消费者或者一味牟利进行过度产品包装等,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影响了国内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声誉。为了积极维护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健康的经济秩序,必须加强经营者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义务。在产品包装产业方面可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加强包装方面立法,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同时积极发展绿色产品,提倡绿色产品包装,这不仅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有之义,也是国内产业应对 WTO 挑战,走向国际市场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3.15,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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