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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出版物“质量管理2017”专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2-17 来源: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摘  要:
进一步加大出版物质量监督检查力度,健全完善出版单位、主管部门(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中央在京出版单位主管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三级出版物质量监督管理机制,推动出版单位提质增效,促进全行业质量意识和图书出版整体水平进一步提升。

关键词: 出版物 质量管理 

新广出发〔20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让更多优秀出版物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决定2017年进一步加大出版管理力度,开展出版物“质量管理2017”专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目标

  进一步加大出版物质量监督检查力度,健全完善出版单位、主管部门(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中央在京出版单位主管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三级出版物质量监督管理机制,推动出版单位提质增效,促进全行业质量意识和图书出版整体水平进一步提升。

  二、检查重点

  1.选题和书号管理情况。主要检查选题计划是否符合总量控制、结构优化、质量提高、效益提升的要求;上一年度选题计划是否有效执行;本年度选题计划是否与编辑力量匹配;是否存在无相应出版资质选题;选题论证制度是否落实到位;书号实名申领工作是否规范。

  2.质量保障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主要检查稿件三审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样书装订前检查制度、图书出版后评审制度、样本缴送制度、稿件及质量资料归档制度、重大选题备案制度等质量保障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3.出版物质量。主要检查2016年以来出版的辞书、社科、文艺、教辅、少儿和生活类出版物的内容质量和编校质量,加大对引进版出版物内容质量和编校质量的检查力度。

  三、工作安排

  出版物“质量管理2017”专项工作从2017年2月启动,分2个阶段、3个层面开展。其中,3—6月,重点检查辞书、社科和文艺类出版物;7—10月,重点检查教辅、少儿和生活类出版物。

  1.出版单位自查。各出版单位对照《图书质量保障体系》对相关质量保障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2016年选题计划执行情况、2017年选题计划情况进行梳理和自查。同时,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对本单位2016年以来出版的相关出版物的内容质量、编校质量等进行自查。

  2.主管部门检查。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中央在京出版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出版单位自查情况,对所辖、所属出版单位的选题计划以及质量保障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并按每家出版单位不少于5种出版物的比例进行质量抽查。

  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抽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将随机抽查出版物质量,并于每阶段抽查结束后通报抽查结果。同时还将深入出版单位现场抽查质量保障制度建设与落实情况。

  四、结果运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将严格按照出版管理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情况作出处罚并强化处罚结果的运用。

  1.对检查不合格的出版物,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全部收回,不得参加任何评奖推优活动。

  2.连续2年在抽查中有不合格出版物的出版单位或同一批次抽查有2种不合格出版物的出版单位不得参加当届中国出版政府奖评奖;对出版不合格出版物差错率较高的出版单位,将进一步抽查其质量保障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对质量保障制度执行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罚。

  3.造成出版物不合格的责任编辑,2年内不得晋升出版方面职称;对1年内造成3种以上出版物不合格或连续2年造成出版物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责成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注销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3年内不得从事编辑出版工作。

  4.相关类别出版物连续2年检查不合格的,应复核其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对不再具备行政许可法定条件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撤销其相关出版资质。

  5.对未经备案出版属于重大选题范围内的出版物的违规出版行为,责成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停止出版、发行相关出版物,并责令出版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备案;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五、相关要求

  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中央在京出版单位主管部门和各出版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把专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依法对不合格出版物作出处罚并予以曝光。各出版单位要把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纳入本单位社会效益考核评价体系,把质量检查情况纳入本单位年度社会效益考核评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委托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开展抽查工作并负责相关材料和出版物样本的收集汇总。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和中央在京出版单位主管部门须将相关检查材料和出版物样本分别于6月、10月寄送至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邮寄纸质材料请在信封右下角标注“出版物质量管理2017年材料”,并发送电子版材料,电子版材料应在邮件标题中注明属地或出版单位名称)。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57号中国文化大厦1015房间;邮政编码:100055。

  联系人:张艳、夏悦。

  联系电话:010—65280664、63486425。

  电子邮箱:tsbzxn@163.com。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7年2月9日

关键词:出版物 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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